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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换来3年刑期

坐公交车错过站点,乘客竟要求司机折返,遭到拒绝后不仅谩骂司机甚至还抢拽方向盘。虽然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公交车严重摇晃,车内多名乘客受到惊吓。昨天,越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被告人王某60岁,文化水平不高,平时也不太乘坐公交车。去年10月7日上午9点多,她买完菜后乘坐26路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到达越城区斗门街道金湖湾公交站点时,她因未按下车门铃错过了下站,竟要求驾驶员俞师傅立即停车,遭到了拒绝,便开始谩骂起来。

“我不认识字,我不管,我就要下车。”面对司机和乘客的劝阻,王某不听,还一直手脚并用踢打、拉拽下客车门。不久后,公交车到达下一个站点——世纪街世纪广场站正常上下客,王某却未下车,径直走到驾驶室附近继续谩骂,要求俞师傅将车辆折返驶回金湖湾站点。

对于王某的这一无理要求,俞师傅并未理睬。等待了6分钟,见王某还不下车,俞师傅就启动了公交车。可当车辆行驶了10多米远,王某挤过前面的两名乘客,上前抢拽方向盘。行驶中的公交车顿时偏离方向,左右摇晃,司机立即踩住刹车,一车人东倒西歪。这时,车内乘客也纷纷上前,将王某拉开。“当时公交车内很多人,还有站着的,她一夺方向盘,司机只好急刹车。还好乘客只是受了些惊吓,没人受伤。”乘客冯先生回忆。

事发后,有乘客立即报警,但王某并未离开,直到民警赶到并带走。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以抢夺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越城区首例因抢夺方向盘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该案件也提醒广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能妨碍司机驾驶,否则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司法解释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其在高速公路路段、实际载客10人以上、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殴打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倘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则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转自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