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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修车时间,司机被罚1000元

为获取不当利益,王某伙同汽车修理公司虚增车辆维修时间,结果“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近日,王某被越城区人民法院训诫并罚款1000元。

王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今年7月,他向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在起诉书中称,今年6月20日,他的营运车辆与许某驾驶的小汽车在越城区昌安立交桥上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起事故导致王某车辆多处受损并送去维修,王某要求许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维修期间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5161.5元。

立案时,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绍兴某汽车修理公司出具的修理时间为9天的证明。但在审理过程中,他却突然联系办案法官,提交了另一份修理证明。王某要求换上去的,是同一家汽车修理公司出具的另一份证明,修理时间为3天。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原来被告人许某看到这份修理时间为9天的证明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他认为王某的车损不严重,这9天的修理时间明显太长了。保险公司马上联系了出具证明的汽车修理厂核实情况。

看到自己开具的证明成了法庭上的关键证据,汽车修理公司的老板心虚了,只好向保险公司承认:王某先前找过自己,希望在修理证明上多写几天。“修理厂老板同王某关系不错,就给他开了一张维修时间9天的证明。得知修车厂老板对保险公司说了真话,王某也心虚了,就主动联系我,要求替换修理证明。”办案法官说。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诉讼活动中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不仅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决定对王某作出训诫并罚款1000元。王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当天,即向法院缴纳了这1000元罚款。

办案法官也对汽车修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训诫。他们也向法院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今后将规范经营行为,绝不重犯类似的错误。(转自绍兴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