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全市外荡水域的鱼类自然繁殖
增殖养护渔业资源
维护渔业生态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规定
今年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我市将曹娥江
(屠家埠大桥至嵊州市、上虞区交界处)
和外荡水域
(指非封闭河道、荡漾、抖河和溇浜等)
作为禁渔区域
但在经济利益驱使下
仍有犯罪分子无视
渔业捕捞相关法律规定
顶风作案
期间
嵊州市公安局
联合农业农村局、河道长等
组织协同作战
先后在曹娥江、贵门、
石道地、小乌溪江、溪口等外荡水域
开展联合巡查60余次
出动警力400余人次
抓获非法捕捞人员8人,采取强制措施4人
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90余件
查扣非法捕捞渔获物896尾
非法捕捞案例
4月20日晚,浦口派出所民警在长乐江水域附近巡逻时发现,有名男子在河边杀鱼,民警和巡逻队员悄悄靠近发现,在对方脚边,还放着一只电瓶逆变器及3个鱼篓,“该男子很可能在电鱼!”民警等人立即提高警惕,迅速上前将其控制,并在现场的鱼篓中发现3到5厘米长的小鱼苗百余条,随后,民警将男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嫌疑人张某对其非法电鱼的行为供认不讳,据张某交代,他家就住在河道附近,没事就喜欢到河里弄点鱼吃。嫌钓鱼太麻烦,就从某宝上买来了电瓶、触杆、头灯等装备到门口的河道中电鱼。“现在市场上鱼都要90多块钱一斤,鱼干150元一斤,现在是禁渔期,我怕白天被人发现,所以等晚饭吃过,天黑下来再去电一点,尝尝鲜,有时候朋友也会送他们一点。”张某说道。
后经清点得知,张某此次捕获水产品共计274尾。目前,张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1
相 关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电 鱼 危 害
电鱼行为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会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也会对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
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捞取的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的污染。
电鱼
既破坏了生态环境
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
造成了极大损害
更是让自己承担起了法律责任
所以为了生态、为了自己
请不要电鱼
也请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发现电鱼等破坏水域生态环境行为
立即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