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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走私香烟逃税260余万元招来牢狱之灾

  

    从境外走私来的香烟,可不能随便购买及出售,否则要招来牢狱之灾。近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香烟走私及非法经营案,共有5名被告人站上了审判席。据悉,法院将择日对这起案件进行判决。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绍兴男子俞某先后结识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张某、殷某以及淘宝店主周某(均另案处理)后,分别与这三人商定,以张某、殷某利用带旅行团去日本的机会为其购买、携带日本香烟入境,以及由周某在美国的朋友邮寄香烟至国内的方式走私香烟。其间,张某、殷某利用带旅行团到日本的机会采购俞某指定品牌和数量的香烟,再由自己和旅行人员携带入境或委托去日本的朋友帮助携带入境,且未向海关申报,然后从国内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俞某。而开淘宝店的周某则是在收到俞某支付的烟款后,通知其美国的朋友邮寄俞某指定品牌和数量的香烟给俞某。俞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香烟共计92.96万支,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650408.53元。被告人孙某明知被告人俞某直接向张某、殷某非法收购走私的香烟及伙同周某走私香烟入境,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国内销售,仍帮助被告人俞某记录香烟进出的账目、网上支付烟款、办理海关的退运手续等。

  另外,还有汪某、林某和陈某等3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告人俞某等人收购万宝路、七星等品牌的香烟,后加价销售给他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孙某违反海关法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香烟或者伙同他人走私香烟入境,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林某、陈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信息来源: 绍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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