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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19-017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19-09-18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关于《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的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9-18 16:02 浏览次数: 字号:[ ]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安局

一、制定背景

养犬管理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优化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我市养犬管理工作总体态势良好,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大幅提高,市民养犬急剧增多,犬只伤人、扰民等事件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制定出台统一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标准和种类,在借鉴学习金华等地做法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制定了《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

二、制定依据

《绍兴市养犬管理办法》(绍政发【2019】16号)

三、主要内容

《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共列明了21种烈性犬种。西藏獒犬(藏獒)、德国牧羊犬(狼狗)、高加索山犬、罗威纳犬、比特犬、阿根廷杜高犬、法国獒犬、马里努阿犬(马犬)、昆明犬、卡斯罗犬、日本土佐犬、大丹犬、牛头梗、伯恩山犬、阿富汗猎犬、比利时牧羊犬、寻血猎犬、爱尔兰雪达犬、拳师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军警及相关科研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的工作用犬、护卫犬不受此限制)。

二是限养区大型犬只标准。肩高(肩胛骨顶端垂直地面距离)超过60厘米、体长(肩胛骨前缘到坐骨结节)超过90厘米的犬只(盲人饲养的导盲用犬、肢体伤残人饲养的生活辅助用犬、军警和科研等单位因公饲养的工作犬只,不受此限制)。

三是实施时间。《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从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

四、意见征求情况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8月13日至20日,绍兴市公安局就《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绍兴”门户网站上“政民互动”板块“意见征集”栏目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工作意见。

五、解读机关

《绍兴市烈性犬名录和限养区禁养大型犬只标准》由绍兴市公安局负责解读。解读人:俞流江(副市长、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均东(治安监督管理中心),联系电话:8858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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