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508J/2021-013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 | 2021-07-20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发文字号: | 绍公通〔2021〕74号 |
关于印发《绍兴市公安局履责约谈制度》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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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各部门: 《绍兴市公安局履责约谈制度》已经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 2021年7月20日 绍兴市公安局履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层层压实全面从严管党治警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意识,促使各级领导更加有效地履职尽责和遵守纪律,切实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有效推动绍兴公安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委组织部《市级部门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操作规程》《绍兴市公安机关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层级问责规定(试行)》《绍兴市公安局党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履责约谈是指市局党委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或工作明显落后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警种负责人,约见并当面开展教育、提醒、警示、批评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履责约谈的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原则; (二)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主动防患未然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四)坚持正面教育引导、及时提醒警示原则; (五)坚持跟踪问效、强化落实、闭环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存在《绍兴市公安局党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 “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适用情形的,可以对相关责任领导实施履责约谈。 第五条 履责约谈方式: (一)市局党委书记、局长负责约谈市局党委班子成员和各区、县(市)局局长、政委,可视情委托党委副书记或驻局纪检监察组组长约谈; (二)市局党委班子成员负责约谈市局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各区、县(市)局分管局领导和警种负责人,联系局党委班子及成员。 必要时,可酌情扩大约谈范围。政工、纪检、督察、条线警种配合开展约谈。 第六条 履责约谈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问题情况; (二)约谈人指出被约谈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帮助分析原因、当面提醒告诫、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就本人履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作说明,并表明整改态度。 第七条 履责约谈组织实施: (一)由市局党委书记、局长约谈的,由政治工作中心会同相关警种组织实施; (二)由市局党委班子成员约谈的,约谈对象为区、县(市)局及警种相关领导的,由市局条线警种组织实施,政工、督察部门配合;约谈对象为市局分管部门领导的,由政工部门会同督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履责约谈程序: (一)市局有关警种根据约谈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制定约谈方案,填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附件1),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2),明确约谈理由、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三)履责约谈必须落实专人作谈话记录,并填写由双方签字留痕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备案表》(附件3)。约谈人要在《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记录本》上作履责记录; (四)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约谈对象向市局组织实施部门书面报告约谈整改落实情况; (五)履责约谈档案由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存档,备案表(附件3)和整改报告抄报政治工作中心、警务督察支队备档。 第九条 履责约谈要注重仪式感,原则上在市局谈话室进行。 第十条 履责约谈组织实施部门、相关警种要定期督促被约谈人落实整改并指导帮扶,警务督察支队要适时组织阶段性督查,及时跟踪问效,并报告市局党委。 第十一条 履责约谈后整改落实不力,再次发生类似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市局政治工作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参照执行。 附件:1.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 2. 约谈通知书 3.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备案表 附件1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年月日
填表人: 附件2 约谈通知书 ***同志: 由于********(约谈原因),依据《绍兴市公安局党委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绍兴市公安局履责约谈制度》等规定,决定对你进行提醒谈话,请准时参加,特此通知。 谈话时间:**年*月*日*时*分 谈话地点:******** 被谈话人签名: ******(组织实施部门) ****年**月**日 附件3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置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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