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娥江外驿纤长,百曲清溪绕石梁”曹娥江是浙东运河重要的一段,为两岸孕育了秀美风光和璀璨人文,古越的绿水青山与现代的警务理念交织成一幅美丽的画卷。禁渔期间,越城公安大力实施生态警务,开展非法捕捞专项整治,守护着这方水土的安宁与生态的和谐。
3月1日至6月底,正处于曹娥江禁渔期间,但有人却打起了“歪主意”......“那几个人在干什么?”在一次日常的巡逻过程中,巡逻队员发现似乎有人在捕捞鳗鱼苗,而且人数众多。确认情况属实的越城区公安分局产业园区派出所副所长赵浩森,决定带领队员深夜蹲守,以此摸清对方的作案规律。
“抓!”经过多日的蹲守和收集证据,抓捕时机已然成熟,产业园区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对盘踞在曹娥江2号闸附近的非法捕捞鳗鱼苗团伙进行抓捕,现场扣押鳗鱼苗120尾,查证非法售卖鳗鱼苗730尾,将该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嫌疑人秦某供述称,自己觉得非法捕捞“来钱快”,才决定加入这个团伙,他们利用曹娥江涨退潮的规律,购买了网孔极细的渔网,并将渔网放置在曹娥江二号闸附近的岸上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更可笑的是,在明知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他们竟然订立了所谓的“君子之约”,“我们都约定好地盘,从二号闸开始往东依次排列过去,互相帮忙的也有,但是地盘都是相对固定的,赚多赚少得看运气。”另一名嫌疑人邹某说道。
据其他嫌疑人供述称,他们自今年2月底开始,就进行非法捕捞鳗鱼苗的活动,捕捞来的鳗鱼苗以每条十余元的价格进行贩卖,从中牟利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最终,该犯罪团伙对非法捕捞鳗鱼苗一事供认不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