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免刑责!
9月19日,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毒品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对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罚。
据悉,被告人朱某风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持有的“含毒品成分电子烟”贩卖给他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因被扣押的电子烟未检测出毒品成分,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发在朱某风贩卖“含毒品成分电子烟”过程中,帮助朱某风转交“含毒品成分电子烟”并收取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习某峰伙同他人购买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并聚集在习某峰家进行吸食,习某峰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据办案法官介绍,宣判的三起案件中,均涉及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这属于一种新型毒品,是为了迎合某些群体特别是青少年的口味和社交需求,通过抽烟等形式来掩盖毒品的本质,成瘾性高、依赖性强,危害性极大。法官提醒大家,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类电子烟都将按照涉毒违法犯罪处理,不法分子将依托咪酯添加进电子烟中,使这种电子烟外观与普通电子烟不易区分,但其烟油中含有依托咪酯成分,吸入会引发头昏、站立不稳、口齿不清、手发抖等情形,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易怒,甚至因精神障碍导致死亡。广大群众应及时警惕新型毒品,莫被“上头电子烟”迷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内容来源:万宁市人民法院、中国禁毒(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