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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又洗钱,2人罪上加罪终获刑


贩毒为法律所禁止

贩毒+洗钱,更是罪上加罪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近日,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洗钱”案件。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贩卖盐酸羟考酮缓释片(奥施康定)给张某某、周某某,并为隐匿毒资、逃避打击,使用他人身份认证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再进行提现、消费等。

2024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严某某共同多次贩卖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给覃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严某某在收取毒资时为逃避打击,使用他人身份认证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再进行提现、消费等。

2024年5月20日,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在贵阳市白云区某地抓获被告人陈某、严某某,并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持有的盐酸羟考酮缓释片46粒,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带民警到其家中查获盐酸羟考酮缓释片200粒。经鉴定,以上两处查获的羟考酮疑似物检材均检出羟考酮成分。


法院判决



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作出判决:一、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容来源:贵州长安网、中国禁毒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