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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508J/2021-010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公开日期: 2021-06-20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绍公通〔2021〕55号
文件登记号: ZJDC07-2021-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绍兴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指导性意见
发布日期: 2021 - 06 - 22 16:37 浏览次数: 字号:[ ] 信息来源: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轨道交通集团、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绍兴京越地铁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范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安检查获可疑物品处置指南(试行)》《长三角区域城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一体化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形势,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一、总体原则与方针

(一)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性意见制定具体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二)本意见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本意见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绍兴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携带物品实施的安全检查。

(三)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安检工作主体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安检工作;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对安检工作的监督指导,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安检场地、设施建设标准,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安检工作,依法查处安检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运营单位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人民警察依法盘问、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对拒不接受安检,扰乱车站秩序、妨碍车站正常安检工作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五)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做到“安全与便捷并重”。

(六)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七)运营单位安检管理采取属地管理原则,责任到站、责任到点。

二、运营单位及安检企业职责

(一)运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统一考核、统一培训、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安检工作管理体系。现场负责人由车站当日值班站长担任。

2.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分别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并建立台账。

3.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4.在车站设置安检工作站(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对安检值机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5.对安检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工作操作规范,并参加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6.除遇紧急情况或经公安机关允许外,不得安排安检人员在岗期间从事与安检无关的工作。

7.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禁带物品目录,并张贴警示语。

(二)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具体实施,优先由运营单位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单位委托安检服务企业负责实施。

受运营单位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具有合法保安服务许可的资质。双方应当签订安检服务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安检服务企业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1.成立项目部,明确项目部负责人。

2.向运营单位提供持有国家认可的保安员证的人员,无证不得上岗。

3.服从运营单位对安检工作的管理要求。

4.组织安检人员接受运营单位关于轨道交通安全基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考核。

5.合理安排安检人员培训工作时间。安检人员每年参加专业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并建立培训台账,随时备查。

6.建立健全安检人员管理机制和奖惩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严格管理安检人员档案和证件,建立台账,随时备查。

7.为安检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薪酬、福利、保险和食宿、工装等保障。

三、安检工作站(点)设置及设备、人员配备

(一)运营单位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设置或调整安检工作站(点)的位置,布设安检引导、指示标识,设置隔离疏导设施,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公安机关监督落实;安检工作站(点)应当设立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非付费区域,同时积极推行安检点外移;应当确保不阻碍客流通行、疏散、消防等必要的安全需求;应当确保安检站(点)在监控覆盖范围内工作。

(二)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时监视安检现场人员和物品等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三)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标准,配置满足本站(点)安检工作需要的通道式安检机、液态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设备、防爆毯(罐)、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存储设备、无线通讯手台以及必要的导向标识、警戒带、其他安检专用设备及设备专用电源。

(四)轨道交通安检按照作业单元标准进行组织。安检作业单元人员标准配置为:每1台通道式安检机配备4-5名安检人员。每个安检点根据实际设置指挥员、值机员、手检员、引导员、安全员等岗位。安检员工作期间应着统一服装,佩戴证件上岗,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文明礼貌,不得从事与安检无关的活动。

运营单位根据车站设计最高日客流量,建立安全风险等级机制。重点车站每台安检机需配备5名安检员,对于其他站点运营单位可以根据乘客流量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等情况,对各安检工作站(点)安检人员与安检设备数量配置进行适当调整。在遇有重大活动、客流高峰时,需增配安全检查人员。在重特大安保工作期间,运营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增加安检人员,对进站人员及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包括贴身携带的物品。

积极推广应用具有自动识别报警、联网运作、非接触式人身检查等功能的安检新技术、新产品,推动实行安检新模式,提高安检质量与效率。同时,根据安检新模式,在确保安检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实际情况,优化安检岗位,每个安检工作站(点)的人员配置最低不得少于3人。

(五)安检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1.引导员位于安检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协助受检人将被检物品放置在传送带上,同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值机员实施重点检查。

2.值机员负责辨别通道式安检机监视器上受检行李图像中的物品形状、种类,将需要开箱(包)检查的行李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手检员。值机员连续操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每工作日值机时间累积不超过6小时,安装智能安检设施的可适当延长。

3.手检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对经通道式安检机发现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品检查仪、液态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仪等设备进一步检查,并随时观察受检人的神态、动作,保持警惕。

4.安全员负责维护安检区秩序,在直视范围内与受检人保持适当距离,控制安检中发现的可疑物品,观察并掌握可疑人员动向,遇有突发事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指挥员。

5.指挥员负责安检人员站位、协调安检相关工作,并协助引导乘客接受安检。定时向现场负责人报告情况,遇有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运营单位对安检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时,应当按照调配后的人员配置情况,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做到人员减少后原岗位职责无疏漏,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安检设备数量配置需满足地铁车站客流日益增长的实际需求;运营单位需单独配置安检机动力量,应对突发情况。

四、安检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1.班前准备

(1)在安检区内设置隔离线和人员疏导通道。

(2)做好通道式安检机等安检设备的调试。

(3)检查安检人员到岗、着装情况,部署安检任务,提出工作要求。

2.交接班

(1)交接班应当填写《安检交接班记录》。

(2)交接班内容应当包括:上级指示、问题及处理结果、设备情况、遗留问题、需注意事项等。交班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签字后方可离岗。

3.结束作业

(1)关闭设备。

(2)对设备进行清洁、清点后安全存放。

(3)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和物品处理工作。

(二)安检处置程序

1.要求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和人员将本人携带物品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通过检查。经通道式安检机及其他安检设备检查时,存在疑点的物品,现场安检人员认为需进一步检查的,应当报告指挥员进行复检。遇紧急情况的,立即拍停,并上报指挥员。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复检:

(1)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的。

(2)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时,发现有疑似利器、爆炸物、枪或弹状物等危险物品的。

对包的底部、角部和内外侧小兜等部位复检,应当要求受检人自行打开或取出物品接受检查,并注意发现有无夹层。开箱(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遇有受检人携带的特殊物品,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可用人工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对乘客声明不宜公开检查的物品,应当征得其同意后,单独实施检查。

3.安检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1)发现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物品的。

(2)声称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违禁物品的。

(3)故意隐匿携带违禁物品通过安检的。

(4)拒不接受安检、不听劝阻强行进站乘车等妨碍安检勤务、扰乱现场秩序的。

(5)安检后不能排除可疑,或者神情紧张、言行可疑、表现异常的。

(6)安检现场发现的无主包裹等物品,且无法找到物主、无法排除可疑的。

(7)存在其他可能威胁轨道交通安全情形的。

4.在重特大安保工作期间,应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对进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并对人员的贴身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5.因客流高峰、恶劣气候及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安检通道发生客流拥堵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协助、配合运营单位维持安检现场秩序,加强客流疏导,并视情采取限制客流、封站等措施。

(三)安检文明用语

1.在引导乘客安检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2.对需开包检查的乘客,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3.对乘客携带的箱包经打开后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安检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4.遇有乘客不配合安检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乘坐轨道交通工具需进行安检,请您接受、配合安检。”

5.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公示的限带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请您主动、妥善安置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携带该物品乘坐其他工具。谢谢您的配合。”

6.遇有乘客携带轨道交通禁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违禁物品,您不能携带该物品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我们将上报至公安机关,谢谢您的配合。”

五、禁、限带物品的处理

(一)禁带物品是指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携带的物品。禁、限带物品的种类,按照本市现有的规定执行;运营单位可以根据运营安全的实际需要,增补限带物品的种类。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内显著位置公布禁、限带物品目录。

1.发现受检人携带禁带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

2.发现受检人携带限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受检人可以自弃或妥善处置该物品后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或者直接改乘其他交通工具;受检人拒不接受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的,安检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上报车站安检负责人,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轨道交通车站安检站(点)不得接受乘客限带物品的暂存和其他物品寄存。

(二)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限带物品,应当由车站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记录收到的时间、地点、数量及品名。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将物品置于危险品存储设备内保管,并移交专业销毁公司进行销毁处理。

(三)对安检查获的危险违禁品应逐一登记造册,包括物品名称种类、查获日期、物主基本信息等。属危险品的,委托专业公司处理;属于违禁品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运营单位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安检人员的日常奖励与安检收缴物品的销毁。

六、安检特别处理

(一)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的乘客及残障人士进行安检时,应按照常规安检方法或采取徒手探或直观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安检。

(二)对1.2米以下儿童安检时,安检人员应采取直观检查的方法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发现可疑情况无法排除,应当通知随行法定监护人或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成年人后,对儿童进行徒手检查,无相关监护责任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三)发生《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及公安机关,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公安机关应当迅速依法处置,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处置工作,维护好站内秩序。

(四)安检设备发生故障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尽快恢复设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或引导至其他安检通道进行检查。

(五)安检工作站(点)发生人员拥挤时,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运营单位现场负责人,迅速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并立即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公安机关协助运营单位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在安检工作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七、其他

(一)具体实施安检工作的运营单位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等公共监督措施,明确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投诉处理程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存档备查。

(二)本指导性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绍兴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物品目录.docx



绍兴市公安局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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