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监督全市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非机动车管理。负责全市警用车辆及其驾驶人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查验员的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重点车辆所属企业和驾驶人实行监督管理。
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
负责全市人民警察新警上岗和在职民警的培训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全市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和学历教育辅导管理。协助、配合做好辅警招录、轮训工作。
承担市本级各办案单位、城区分局和相关单位的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收容教育任务。
承担市、区两级公安、检察、法院机关侦办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管教任务。承担途经需要临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看守任务。承担留所服刑犯罪的教育改造任务。
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线路、站区及轨道交通上盖物业等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轨道交通线路、车辆及站区各类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和侦破工作。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警卫、反恐、突发事件处置和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市、县两级监委承办的监察留置案件及留置对象的留置任务。根据市监委、市公安局指令,承担其他非管辖地留置对象的留置任务。